日英签新防务协议,瞄着中国?外交部回应******
【环球时报驻意大利特派记者 谢亚宏 环球时报报道 记者郭媛丹宋毅】日本首相岸田文雄与英国首相苏纳克于当地时间11日在伦敦塔举行会谈,期间双方签署一项新的防务协议——《互惠准入协定》(RAA)。11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日英签署RAA让美国最为满意,符合美国的利益。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则对此回应称,有关国家开展防务合作不应将集团对抗的旧思维引入到亚太地区。
据日本时事通讯社11日报道,岸田文雄当地时间10日晚抵达伦敦,并于11日与苏纳克举行会谈。在会谈期间,两国政府签署RAA。报道称,这是继澳大利亚后,日本与第二个国家签署RAA。法新社援引英国政府的声明称,RAA是“英日之间一个多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协议”,将允许两国规划和开展更大规模、更复杂的军事演习,并允许双方相互部署军事力量。英国《金融时报》称,英日签署RAA之际,英国政府正寻求加强在亚太地区的参与,以抗衡中国的影响力。
11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在例行记者会上回应相关问题时表示,有关国家开展防务合作应当有利于增进各国间的相互理解、信任与合作,不应制造“假想敌”,更不应将集团对抗的旧思维引入到亚太地区。
此前一天,岸田文雄在罗马与意大利总理梅洛尼举行会谈。日本《朝日新闻》11日报道称,基于日本、意大利和英国正携手推进开发下一代战斗机,在会谈期间,岸田与梅洛尼一致同意将双边关系升级为“战略伙伴关系”。为进一步深化安保防务合作,双方就创设两国外交和防务部门负责人出席的安保政策磋商机制达成共识。意大利“今日网”表示,此次战斗机合作是二战结束后日本在没有美国参与条件下的首次国防工业重大国际合作,但即便如此美国背后的作用依然显著。报道也提到岸田此访意在拉拢反华阵线,但文中只引用了梅洛尼关于印太地区是一个“日益具有战略意义的区域”的说法,除此之外,意大利没有任何其他表态。
同样在10日,欧盟和北约签署俄乌冲突后首份安全合作联合宣言,并老调重弹,炒作“中国威胁论”,声称“中国给欧盟和北约带来需要应对的挑战”。对此,我驻欧盟使团发言人回应称,《欧盟—北约合作联合宣言》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表达双方对华共同立场,暴露出对华认知的偏见和傲慢。中方对《联合宣言》中的对华无理指责和冷战思维表示坚决反对。
军事专家宋忠平11日告诉《环球时报》记者,日本和英国作为美国两个重要的盟国,都想跟随美国的全球战略来实现自己的大国梦想。“尤其是日本把英国勾连到印太地区,更符合美国的利益;同时,日本也希望凭借英国的力量打开北约的军火市场,因此双方一拍即合。此外,日本和英国都把中俄视为威胁。此前,美英澳打造奥库斯(AUKUS)联盟,英国就是为了配合美国的‘印太战略’,插手中国周边事务。而日本一直不希望看到中国强大,更希望包括英国在内的北约国家东扩到中国家门口,来帮助自己遏制中国的发展,配合美国的‘印太战略’。”
宋忠平进一步表示:“欧盟和北约发表联合宣言,表示欧盟彻底放弃独立外交政策,把自身安全完全交给北约。这背后是美国的一手策划,‘阉割’了欧盟的独立自主性,让欧盟变成一个‘脑死亡’的国际组织。”
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